114年度勞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彭曉恬
吳龍偉律師
被 告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計算式:(170,000+9,000)×12×5=10,740,000],而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工資、提繳退休金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得受經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擇其最高者即10,740,000元定之,是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1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現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6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