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劉得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
兩造前於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之調解事項為附表編號1、4、5、7所示項目,附表編號2、3、6、8、9所示項目則未經調解,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
本件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
訴訟標的價額為79萬4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
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並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
本案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