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謝政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御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8,852元及起訴後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原告請求之內容為工資與資遺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