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政賢
陳昆鴻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而請求張貼
確定判決書部分,核屬
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同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