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浩修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浩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139元。嗣原告另具狀聲請調解,惟仍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原告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467萬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4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