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江亭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8萬2,500元本息,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8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247元(計算式:7,870×2/3=5,2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23元(計算式:7,870-5,247=2,6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