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詩庭
被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321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繳納裁判費1,760元,
惟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173元(計算式:1,760×2/3=1,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1,173=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