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李明揚
被 告 金璽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4,211元及起訴後法定
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提繳3萬4,609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8,820元(計算式:38萬4,211元+3萬4,609元=41萬8,8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然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2萬5,333元、
資遣費4萬2,962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609元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萬2,904元(計算式:2萬5,333元+4萬2,962元+萬4,609元=10萬2,90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1,087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2,90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計算式:1,630元×2/3=1,087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73元(計算式:5,660元-1,087元=4,57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