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葉庭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仕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6809元(包括工資13萬0133元、獎金5萬6676元、
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以及提繳退休金8166元,共計
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49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精神慰撫金請求外之19萬4975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1867元(此部分原應徵2800元,暫免2/3後為1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33元(計算式:9300元-1867元=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