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林佳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幣錸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萬496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繳三之分二,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