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段瑞祺 被 告 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4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確認 兩造僱傭關係,及請求 被告於 迄至117年10月15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120元及延長工時加班費848,074元、 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47元。 嗣原告 擴張聲明第一項工資請求按月給付107,000元,並 減縮聲明第四項延長工時加班費為779,268元及各期應給付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為809,338元),其餘請求不變,依上規定及說明,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即5,007,445元【計算式:(107,000元+6,120元)×12個月×3年+(107,000元+6,120元)×8個月+(107,000元+6,120元)×8/30個月=5,007,445元】, 與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給付工資、退休金訴訟目的一致且利益亦相同,是以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聲明第五項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16,783元(計算式:5,007,445元+809,338元+500,000元=6,316,78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然參諸首揭規定,本件核屬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為29,1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8,547元,本件應補繳裁判費584元(計算式:29,131元-28,547元=5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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