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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段瑞祺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及請求被告至117年10月15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120元及延長工時加班費848,074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47元。原告擴張聲明第一項工資請求按月給付107,000元,並減縮聲明第四項延長工時加班費為779,268元及各期應給付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為809,338元),其餘請求不變,依上規定及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即5,007,445元【計算式:(107,000元+6,120元)×12個月×3年+(107,000元+6,120元)×8個月+(107,000元+6,120元)×8/30個月=5,007,445元】,與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給付工資、退休金訴訟目的一致且利益亦相同,是以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聲明第五項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16,783元(計算式:5,007,445元+809,338元+500,000元=6,316,78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然參諸首揭規定,本件核屬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為29,1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8,547元,本件應補繳裁判費584元(計算式:29,131元-28,547元=5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萬9,268元)
1
利息
7萬706元
112年1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112/365)
5%
4,620.1元
2
利息
6萬9,998元
113年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81/365)
5%
4,276.59元
3
利息
6萬9,047元
113年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50/365)
5%
3,925.27元
4
利息
4萬9,275元
113年3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22/365)
5%
2,612.25元
5
利息
4萬1,739元
113年4月6日
114年3月27日
(356/365)
5%
2,035.49元
6
利息
5萬2,946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3月27日
(326/365)
5%
2,364.44元
7
利息
5萬6,902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95/365)
5%
2,299.46元
8
利息
5萬8,216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65/365)
5%
2,113.32元
9
利息
4萬4,164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34/365)
5%
1,415.67元
10
利息
4萬6,957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03/365)
5%
1,305.79元
11
利息
4萬6,514元
113年10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73/365)
5%
1,102.32元
12
利息
3萬4,929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42/365)
5%
679.44元
13
利息
2萬4,361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12/365)
5%
373.76元
14
利息
5萬598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81/365)
5%
561.43元
15
利息
5萬93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50/365)
5%
348.84元
16
利息
1萬1,986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2/365)
5%
36.12元
小計
3萬70.29元
合計
80萬9,338元

附表二:
訴訟標的總金額
6,316,783元
原徵收裁判費
75,444元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慰撫金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加班費
訴訟標的金額
500,000
5,816,783

佔總金額比例
7.92%
92.08%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5,975.16元
69,468.84元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之結果
不得酌減
23,156.28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29,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