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葉家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萬1,304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9,21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萬6,404元(計算式:4萬9,213元-4萬9,213元×2/3=1萬6,4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欠1萬4,404元(計算式:1萬6,404元-2,000元=1萬4,4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