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怡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精準醫學學會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224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402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萬1342元(計算式:3萬4026元-3萬4026元×2/3=1萬13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欠9342元(計算式:1萬1342元-2000元=9342元),則本件第一審應徵收之裁判費為93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