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潤彥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萬2,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30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