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士綱
石欣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被告報告委任事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郭士綱應報告
起訴狀附表1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郭士綱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㈡被告石欣以應報告起訴狀附表2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石欣以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
核屬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勝訴可獲得之利益無從以客觀衡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欠3萬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