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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陳偉玲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蕭佩君  
            彭彥植律師
            蕭棋云律師
複代理人    謝欣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吳昆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崑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