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佳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
彼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
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76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0048元
,
惟原告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1萬0016元(計算式:3萬0048元×1/3=1萬00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16元(計算式:1萬0016元-2000元=80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