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白振輝
被 告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75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376,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
嗣原告追加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360元,尚餘3,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