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薛愷寧
被 告 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當事人欄以下)第十八行至第二十行「
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980元,尚欠1,60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980元=1,6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
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890元,尚欠1,69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890元=1,690元)」。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