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CARLOS CHAIN MORENO (中文姓名:陳楷洛)
李尚九
DIDAC DURAN RODRIGUEZ
徐翊慈
翁偉綸
楊小龍
被 告 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具體列載本件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
與否之審酌;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
訴訟能力,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該裁定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及補正如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
詎原告收受
上開裁定後
迄今仍未補正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