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智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祥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020元,尚應補繳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