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莊敏惠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6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未合理安排適當工作、提供必要協助與關懷措施導致其罹患身心疾病,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查本件原告請求
非為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無從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4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83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6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