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蕭俊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蔡文玉即上品
法律事務所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第二項,其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50,525元,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其上訴利益為840,280元(如附表),本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875元。然其中工資336,6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620元。故
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