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文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73萬3,000元、退休金155萬4,000元,共計為228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第15頁),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8萬7,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5,781元(計算式:23,671x2/3=15,78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890元(計算式:23,671-15,781=7,890),扣除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計算式:7,890-2,000=5,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