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藍凱
董朝憲
莊啓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挪威商明瑞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及法定
代理人。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
法律為其本國法,外國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法人之解散及清算,依其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13條、第14條第4款、第5款、第8款亦有明定。
二、被告挪威商明瑞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係挪威商明瑞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rayoNano AS,下稱被告總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兩者為同一法人格。
惟據原告藍凱所陳,被告總公司已經解散,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足憑(見勞訴卷第145頁),則被告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為誰?均有不明。原告應提出被告總公司於挪威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挪威相關
法令規定(均應檢附中譯本),以釋明:①被告總公司現今法人格是否仍然存在?②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為何?等事項,據以補正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
本件事涉跨國訴訟,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建議原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