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識涵律師
許紘睿律師
被 告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同年11月28日補費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所載「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此於勞動事件之裁
判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