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萬大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2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178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554,5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2,091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疇,該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5,073元(計算式:此部分應徵7,610元×2/3=5,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05元(計算式:17,178元-5,073元-2,000元=10,1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