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鄒旭東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袁秀慧律師
被 告 陳穎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給付新臺幣(下同)205萬6,445元本息部分,前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9萬5,054元(見本院卷第110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4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8,940元(計算式:28,410×2/3=18,940),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計算式:28,410元-18,940元=9,470元);另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具狀追加聲明第2項返還股份部分,而於同日中石化之收盤價為8.74元,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萬4,040元(計算式:8.74元×153,780.27股=1,344,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萬6,765元(計算式:9,470元+17,295元=26,765元),扣除前已繳納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萬4,76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