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詹克加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勞工退休金594,000元、
資遣費250,000元等共計1,094,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應繳納裁判費14,370元。
惟原告本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