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芊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荷里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且起訴,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有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4 款、第6 款自明。復因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復未具體列載原因事實、
請求權 基礎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
與否之
審酌外,亦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訟
能力,且經本院查詢被告業經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及廢止登記
,尚須確認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之姓名與人別資料
,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以民國114 年1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併補正相關事項說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且於同年月20日由原告
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
收受而生送達效力後,仍逾期未補正乙節,有前開裁定、送
達回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