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杜國鈞 謝天賜 許育仁 蘇正忠 蘇仕杰 林木才 廖秋發 共 同 姚妤嬙律師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退休差額或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6萬9,341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12萬6,633元(如附表所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萬5,9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927元(計算式:11,890x2/3=7,92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7,927=3,963),扣除前已繳納3,52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計算式:3,963-3,523=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