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奕如
涂佩妙
上二人共同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葉千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抱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足額
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65萬2,7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2,926元(計算式:8,780元-8,780元×2/3=2,9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