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余嘉偉
被 告 中華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
如:請求
被告給付之金額等)、
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
應之原因事實(例如: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溢扣勞健保、
勞退之金額及被告應給付之原因事實、
法律上依據),且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一份,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依前開裁定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有
上開裁定、
本院送 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依據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