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亭妤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5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17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