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宗奇
即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