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張英世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調取本院107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2號等件歷審全卷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