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楊怡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440元(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337號裁定在案,
兩造均未
抗告而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