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廖文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