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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
代理人
黃薏庭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
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