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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現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且圓方公司代表人為臨時管理人章世璋。圓方公司既經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2條規定,應儘速選任清算人以進行財產清算及債務了結等事宜。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派蘇明仁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可稽,故本件再聲請為圓方公司選派清算人,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