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高振涵
相 對 人 寰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寰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高振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寰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寰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寰世公司)原由高明世擔任法定代表人
暨唯一股東,其於民國111年3月1日身故後,寰世公司即陷於無法正常運作,並已實際停業逾六個月。
惟因無負責人可依法代表寰世公司向
主管機關辦理延長暫停營業登記,國稅局遂以「須先辦理負責人變更」為由,拒絕受理延長停業申請,致公司面臨遭廢止登記及相關
法律責任
之虞。高明世生前為寰世公司唯一股東暨董事,公司未設有其他董事或股東,其死亡後,公司已無董事或股東可合法代理公司行為,構成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
準用第208之1條第1項
所稱「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公司因無人得行使董事職權,致負責人變更及其他必要營運處分均無從為之,明顯足以導致寰世公司遭逢法律上與財務上重大損害。
本件符合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之1條第1項規定之「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
聲請人為本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
爰依同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2項之規定,具狀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以辦理必要之營業、登記與行政行為,防止公司利益進一步受損等語。
二、
按有限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寰世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高明世已於111年3月1日死亡,目前並無董事與代表人
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寰世公司股東同意書、高明世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目前確無董事,應有為其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參以高振柔為高明世之女,曾代理相對人承租辦公室,有
租賃契約書
可憑,應就相對人經營及業務情形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亦無
拋棄繼承之情事,本院綜合審酌一切情形,認本件選任高振柔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
適當。
四、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