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澤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
當事人欄位已補正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聲請書狀及
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稱
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
規定,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
準用之。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0條、
第11條、第30之1條定有明文。再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
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213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
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台抗第844 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狀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非訟事件),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相對人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代表相對人。然其
上開聲請狀未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爰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