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蔡崴至
賴玟璇
相 對 人 昱峰智能大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
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
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8條及第171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
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會計師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已從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遷址到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3樓,有相對人民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第一次股東會議事錄附卷
可稽,則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