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劉守禮
陳淑美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世金、黃世佳間聲請解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