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他字第379號 原 告 郭意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 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 上開訴訟經本院 110年度勞訴字第365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 諭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判決,並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下稱發回前第三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郭意平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下稱第三審)裁定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是以,原告應負擔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以及第三審訴訟費用,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說明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第1、2項聲明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78,280元(業經110年度勞訴字第365號裁定核定),原告起訴請求第3項聲明經核定應徵裁判費1,440元,是第一審應徵裁判費合計49,762元,扣除原告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17,547元(參第一審卷一第5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215元【49,762元-17,547元=32,215元】,又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無確定部分,是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32,215元,應由原告負擔。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次查,原告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郭意平部分廢棄;㈡全球公司應給付郭意平231萬4,205元,暨如附表所示各期金額及各期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全球公司應給付郭意平13萬7,4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全球公司應給付郭意平74萬1,983元,暨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從而,原告上訴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3,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扣除原告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7,380元(參第二審卷一第11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640元【計算式:49,020元-7,380元=41,640元】,依上開裁判主文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暫免繳交之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41,640元,應由原告負擔。 另關於被告上訴部分訴訟費用已由被告繳納完畢,毋庸命其繳納,附此敘明。 (三)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再查,原告上訴請求㈠自109年5月1日起至伊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6萬1548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如附表);㈡給付13萬7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從而,原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451,605元,應徵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38,031元,扣除原告於第三審繳納裁判費18,815元(參發回前第三審卷第3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為19,216元【38,031元-18,815元=19,216元】,依上開裁判主文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暫免繳交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9,216元,應由原告負擔。另關於被告發回前第三審上訴部分訴訟費用已由被告繳納完畢,毋庸命其繳納,附此敘明。 (四)第三審訴訟費用: 末查,原告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031元,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三審裁判費為38,031元,依上開裁判主文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三審訴訟費用38,031元,應由原告負擔。 (五) 綜上所述,原告應負擔131,102元【計算式:32,215元+41,640元+19,216元+38,031元 =131,102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131,102元,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附表:郭意平主張全球公司應給付薪資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