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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29元之計算式(因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未收金額加總係新臺幣150,329元,故有陳報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114年1月14日陳報狀仍未陳報,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