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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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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賴金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僅歐賴金月一人,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第一項及第二項均請求相對人「連帶」清償,請確認並更正請求標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或更正相對人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