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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袁川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樂富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38,488元及55,529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