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山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山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
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
陳報狀所述,以相對人部分資料因臺北市建管處認為涉及個人資料,故依個資法遮蔽部分資料為由,無法陳報主任委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故本院於同年9月15日
依職權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
上開必要資料供參,
合先敘明。
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9月18日回函稱「其管委會僅於民國94年首次申請組織報備後,即未再辦理改選報備,故無現任主任委員相關資料可提供」,此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寓字第1146160028號函在卷
可稽。因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年籍資料,故仍有命聲請人再次補正之必要;又聲請人如不能釋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亦應陳明是否撤回
本件請求,並得依法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紛爭解決,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