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35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3,600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3,544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5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175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